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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男子扰乱法庭秩序被刑事处罚 民警提示:法律权威不容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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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合宇聪 日前,因严重干扰盘龙区人民法院水源保护区法庭审判秩序而被盘龙公安分局滇源派出所民警控制的苏某某,被押往盘龙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苏某某作出了15日的司法拘留决定。记者5日下午从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获悉,目前苏某某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从司法拘留到刑事拘留,再到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苏某某究竟做了什么?今年5月30日,不满离婚判决的庭外人员苏某某径直闯入盘龙区人民法院水源保护区法庭的审判现场,不听审判人员劝阻的苏某某,掀翻原告席、被告席桌子,并大声辱骂法官,威胁要杀死法官。苏某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审判秩序,妨碍了诉讼活动。法庭立即向盘龙公安分局滇源派出所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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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公安分局滇源派出所7名民警在所长张红的带领下迅速赶到,控制了苏某某,同时进行了拍照取证、指认现场等工作,将苏某某带至派出所,使法庭恢复了正常。后两民警又配合法院干警将苏某某押送至盘龙区人民法院。基于苏某某的恶劣行为,盘龙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苏某某作出了15日的司法拘留决定。

在此次事件中,苏某某当庭打砸,藐视法庭纪律、法律权威,侮辱、威胁法官之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符合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接受法律的惩处。

在苏某某被司法拘留期间,盘龙分局安排刑侦大队技术民警勘验现场,调取监控视频,办案民警对在场人员逐一询问,调查取证。最终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予以刑事拘留,并报请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及时将案件移送至盘龙区人民检察院,确保了在诉讼活动中准确高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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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已被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警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场所,神圣不可侵犯,不论是诉讼参与人还是其他旁听人员、案外人员都应遵守法庭规则,自觉维护法庭秩序,尊重司法权威,望广大人民群众谨记。

编辑:昝娟娟